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之名稱為『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靈芝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』,以下簡稱“本會”。 第二條 本會乃依據“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立辦法”之規定,申請設立。 第三條 本會之會址設在「中華民國臺灣省台北市大安區郭化南路二段63巷53弄14號1樓」。會址若有變更時,須報備『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』(以下簡稱“總會”)。 第四條 本會之發起人為『何永慶』: 1. 國籍:中華民國臺灣。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條 本會之宗旨:以中醫學術為基礎,融和西方科技、自然療法,把台灣建立成〝靈芝王國〞,向世界推動〝靈芝文化〞。 第三章 精神 第六條 本會之精神: 1. 天行健,君子以自強不息。 第四章 學術依據 第七條 本會之學術依據: 一、心性: 二、生理: 『黃帝內經』、『神農本草經』、『中醫病因新論』、『金元四大家醫學新解』、『自然療法與中國醫學』、『中國養生全書』、『中醫免疫學』、『營養學』、『現代科學看靈芝』等。 第五章 內容 第八條 本會之主要工作內容: 1. 促進靈芝學術研究專業化。 第六章 目標 第九條 本會之目標: 第七章 原理 第十條 本會所依據之原理: 1.心理:無怨、無傷、融和、正常化。(心平氣和、知書達理) 第八章 會員 第十一條 凡是認同本章程之宗旨、精神、學術依據、內容、目標、及原理等,而志同道合之法定成年人、或法人,均可向本會申請為本會之『個人會員』(自然人)、或『團體會員』(法人)。 第十二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,必須提供下列資料寄至至“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靈芝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”,以申請入會: 1. 申請書乙式兩份(申請書由本會提供)。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。 一、權利: 二、義務: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會得予以停權: 1. 不遵守本會章程者。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會得解除其會員資格: 1. 自行以書面向本會申請解除其會員資格,並經秘書處審查無誤者 (該申請書由申請人自行設計)。 第九章 組織 第十六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二人、秘書處、及顧問若干人。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即本會之負責人,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總理本會一切業務。其人選須由本委員會推薦,並經總會常務理、監事會議審查通過後任命之,變更時亦同。 第十八條 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,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會業務。 第十九條 祕書處得依業務之需要,設立及調整其組織架構,以執行主任委員交辦之業務。秘書處之相關人員由主任委員任免之。並設秘書長一人。 第二十條 本會得視業務之需要,由主任委員聘請相關之人士為本會顧問,協助本會各項業務之執行。 第廿一條 本會聘請之工作人員得視本會之財務狀況,酌發適當之費用。 第廿二條 本會因業務之需要,得邀請志同道合之熱忱人士為本會之「義工」,協助本會各項業務之推廣。但「義工」不得違反本章程之各項規定。若有違反之事實者,本會得取消其義工之資格。 第十章 經費 第廿三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: 1. 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: 2. 會員之捐贈。 3. 民間之捐贈。 4. 舉辦事業盈餘。 5. 基金孳息。 6. 補助款。 7. 其他。 第十一章 解散 第廿四條 本會得依據“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立辦法”第八項「解除」之規定,經解除資格後解散之。(詳細內容敬請參照“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立辦法”)。 第廿五條 本會解散後,經法定會計程序清算後之剩餘經費,得捐贈給總會、基金會、公益團體、或其他公益文化事業。 第十二章 其他相關事項 第廿六條 本章程經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常務理、監事會決議後實施之,修正時亦同。 撰文:臺灣 何永慶 2000/2/25 |
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靈芝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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