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
靈芝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會之名稱為『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靈芝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』,以下簡稱“本會”。

第二條 本會乃依據“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立辦法”之規定,申請設立。

第三條 本會之會址設在「中華民國臺灣省台北市大安區郭化南路二段63巷53弄14號1樓」。會址若有變更時,須報備『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』(以下簡稱“總會”)。

第四條 本會之發起人為『何永慶』:

1. 國籍:中華民國臺灣。
2. 身分證字號:“A124957712”。
3. 總會會員証證書字號“(99)中自世會字第154號”。

第二章 宗旨

第五條 本會之宗旨:以中醫學術為基礎,融和西方科技、自然療法,把台灣建立成〝靈芝王國〞,向世界推動〝靈芝文化〞。

第三章 精神

第六條 本會之精神:

1. 天行健,君子以自強不息。
2. 知仁行易,樂觀安祥。

第四章 學術依據

第七條 本會之學術依據:

一、心性:
1. 儒學:『易經』、『論語』、『孟子』、『大學』、『中庸』。
2. 道學:『老子』、『莊子』。
3 .佛學:『藥師經』、『心經』、『金剛經』、『六祖壇經』。

二、生理: 『黃帝內經』、『神農本草經』、『中醫病因新論』、『金元四大家醫學新解』、『自然療法與中國醫學』、『中國養生全書』、『中醫免疫學』、『營養學』、『現代科學看靈芝』等。

第五章 內容

第八條 本會之主要工作內容:

1. 促進靈芝學術研究專業化。
2. 推廣靈芝常識普及化,運用大眾化。
3. 協助靈芝市場國際化。

第六章 目標

第九條 本會之目標:
1. 宣導、推動農民少種(或不種)檳榔,多種優質靈芝(子實體)。
2. 融和產、官、學界研發生產高品質、平價位的靈芝產品,造福社會。
3. 敦促政府立法,推動〝靈芝養生法案〞或〝全民保健法案〞。
4. 弘揚傳統修心養性的中華文化,承先啟後,繼往開來,讓全世界都因靈芝而受惠。
5. 募集〝靈芝文化基金〞以推動以上之工作。

第七章 原理

第十條 本會所依據之原理:

1.心理:無怨、無傷、融和、正常化。(心平氣和、知書達理)
2.生理:無毒、無副作用、廣效、正常化。(斷緣解因、病從何來)
3.事業:無傷、無畏、廣泛、正常化。(在商言義、言義有商)

第八章 會員

第十一條 凡是認同本章程之宗旨、精神、學術依據、內容、目標、及原理等,而志同道合之法定成年人、或法人,均可向本會申請為本會之『個人會員』(自然人)、或『團體會員』(法人)。

第十二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,必須提供下列資料寄至至“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靈芝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”,以申請入會:

1. 申請書乙式兩份(申請書由本會提供)。
2.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印本兩份。
3. 申請人之最近兩吋照片四張(法人免)。
4. 相關之費用(入會費及常年會費)。 以上資料經本會秘書處審查通過,繳交乙份至“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”,並由總會頒發會員證書後,即成為本會之會員。

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。

一、權利:
1.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2. 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教育推廣課程之優惠(優惠辦法依各課程而定)。
3. 享受本會贈閱之書刊。
4. 其他有關事項。

二、義務:
1. 遵守本會章程。
2. 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3. 其他有關事項。

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會得予以停權:

1. 不遵守本會章程者。
2. 不繳納常年會費達兩年以上者。
3. 自行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停權之請求者。
4. 違反所居地(國家)政府法令者。

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會得解除其會員資格:

1. 自行以書面向本會申請解除其會員資格,並經秘書處審查無誤者 (該申請書由申請人自行設計)。
2. 不遵守本會之章程,情節重大,足以破壞本會之聲譽,且經本會查證屬實者。

第九章 組織

第十六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二人、秘書處、及顧問若干人。

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即本會之負責人,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總理本會一切業務。其人選須由本委員會推薦,並經總會常務理、監事會議審查通過後任命之,變更時亦同。

第十八條 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,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會業務。

第十九條 祕書處得依業務之需要,設立及調整其組織架構,以執行主任委員交辦之業務。秘書處之相關人員由主任委員任免之。並設秘書長一人。

第二十條 本會得視業務之需要,由主任委員聘請相關之人士為本會顧問,協助本會各項業務之執行。 第廿一條 本會聘請之工作人員得視本會之財務狀況,酌發適當之費用。

第廿二條 本會因業務之需要,得邀請志同道合之熱忱人士為本會之「義工」,協助本會各項業務之推廣。但「義工」不得違反本章程之各項規定。若有違反之事實者,本會得取消其義工之資格。

第十章 經費

第廿三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:

1. 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:
(1)入 會 費:新台幣1000元整(美金30元)。
(2)常年會費:『個人會員』新台幣2500元整(美金80元)。 『團體會員』新台幣7500元整(美金240元)。
(3)終身會員:新台幣7500元整(美金240元)。
※註:(1)入會費之一半繳交總會。 (2)常年會費、終身會員會費之兩成繳交總會。

2. 會員之捐贈。

3. 民間之捐贈。

4. 舉辦事業盈餘。

5. 基金孳息。

6. 補助款。

7. 其他。

第十一章 解散

第廿四條 本會得依據“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立辦法”第八項「解除」之規定,經解除資格後解散之。(詳細內容敬請參照“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立辦法”)。

第廿五條 本會解散後,經法定會計程序清算後之剩餘經費,得捐贈給總會、基金會、公益團體、或其他公益文化事業。

第十二章 其他相關事項

第廿六條 本章程經中華自然療法世界總會常務理、監事會決議後實施之,修正時亦同。

撰文:臺灣 何永慶 2000/2/25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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